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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下载数智思享嘉丨智能合约在互联网金融类案件中的司法使用场景和划定规矩建构
2022年5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人民法院需要在“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建立“可信的智能合约”。《意见》就智能合约如何运用到人民法院工作场景中有清晰的目标,主要分为优化业务流程和服务经济社会治理。《意见》的提出符合习总在党的二十大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人民法院在今后业务管理中的重点方向。本文根据《意见》指明的方向,结合上海法院信息系统中的流程节点,以互联网金融类案件为蓝本,探索未来的运用场景和规则。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来源和意义;第二部分是智能合约的简介,从智能合约的定义、智能合约的运行规则和特征、以及域外实践,全方位介绍智能合约的内涵、运作模式和实践案例。第三部分智能合约运用场景和规则,为案件从多元解纷到司法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提供智能合约可以运用的方案和规则;第四部分为结语,总结概括本文的主要观点。
最先提出智能合约概念的,是美国计算机学家萨博(Nick Szabo),他将智能合约定义为“一套数字形式指定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各方可以在上面执行承诺的协议”。
目前对于智能合约的定义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是,智能合约是一种会自动执行的程序。这种程序是基于区块链的技术,可以自动执行履行合同中所需要的操作。且这套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允许不同的、匿名的主体间开展可信的交易或签订协议。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协议可以很快地完成履约或实现合同目的,而不会受到任何干扰或遭受时间损失。
另一种观点则是,虽然将智能合约描述为具有自动履行功能,且具备通常在合同订立之初即履行完毕的特征,但依旧将智能合约定义为一种协议,这种协议是以数字形式指定的承诺。
本文采纳上述第一种观点,智能合约是包含一套以数字形式指定的承诺的协议,具有自动履行功能,且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即履行完毕。从合同的订立、履行至纠纷解决,智能合约具有较传统合同完全不同的特征,例如其所具有的自动履行功能,颠覆传统要约承诺的订立形式,大大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并在理论上消除违约可能,实际上也提高了合同的履行质量。智能合约虽有“合约”之名,但实则是一种程序,而非真正的合同。因此,在智能合约与私法之间同样不存在本质联系,不可能称智能合约为“某类合同”,更无必要在法律层面上讨论“智能合约的本体论”,而只需从结构的角度描述智能合约。不过在应用时,智能合约可以充当缔约、履约的工具,甚至可以作为合同的载体,此时可称之为“智能法律合约”。
智能合约工作时遵循简单的“if(如果)...then(那么)...”“when(当)... if(如果)... then(那么)...”语句,这些语句被写入区块链上的代码中。当满足并验证预先确定的条件时,计算机网络将执行操作。然后,在交易完成时会更新区块链。这意味着交易无法更改,只有获得许可的各方才能看到结果。在一个智能合约中,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多项规定来让参与者满意,以便地完成任务。
要确立条款,参与者必须确定交易及其数据在区块链上的表示方式,同意管理这些交易的“if/when...then…”规则,探索所有可能的例外情况,并为解决争议定义一个框架。然后,开发人员可以对智能合约进行编程,尽管使用商业区块链的企业已越来越多地提供模板、Web界面和其他在线工具来简化智能合约的构建。
去中心化是智能合约的一大重要特征,在传统的各种交易或程序中,始终是需要依靠一个中心化主体进行中央结算或储存数据。智能合约属于区块链的一种,因此也具备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征,该特征打破了传统习惯。在区块链的链条上,所有节点都保存了一份数据。一旦将数据上传,没有一个人、一个机构可以凭借自身的能力去篡改数据,确保了数据的真实性。某种程度上,它真正摆脱了中心化机构的桎梏,真正实现了去中心化星空体育全站,实现了点对点的沟通。
自动性是智能合约的第二大特征,区块链技术使得智能合约程序所构建的场景具有承诺上的自动性。不需要参与者在过程中反复进入,已经成功设计部署的合约能够将承诺直接变成代码执行。
执行性强是智能合约的第三大特征,在智能合约上的执行性是建立在自动性之上,只要满足事先定好的种种规则,便可以自动触发执行,其有利之处在于能够免除签订合同双方的执行义务,因为执行是没有办法被干扰、中断的,所以自然也不存在违约的情况。这样就能够提高对交易的信赖程度。与此同时,也省去了许多的时间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2019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上线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应用,智能合约则把合同的条款编制成一套计算机代码星空体育下载,在交易各方签署后自动运行,合同各方所有的协商、签署、履行、纠纷等过程都将一字不漏且无法篡改地被记录在司法区块链。一旦当事人违约,将由调解机构介入进行纠纷多元化解程序,相关数据将进入司法区块链存证,若调解不成则在诉讼阶段推送至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
同时期,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将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应用于调解书的执行立案,实现全国首例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一键立案”,即调解协议确定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三万余元,如被告在履行期内未履行义务,将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行自动执行。截至2020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有近200个案件通过该技术完成执行立案。
2020年8月15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系统也引入智能合约技术,用于调解转待立案、待立案转正式立案,从以往的人工操作升级为系统自动执行,有效遏制了立案拖延或案件久调不立的现象。
在全球范围内,法律界正在努力追赶智能合约技术并掌握这一新工具。例如,英国法律委员会发布了内容广泛的报告《智能法律合同:给政府的建议》,涵盖了该技术的基本原则并探讨了智能法律合同的使用方式。该报告还可以作为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入门读物。在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和美国法律协会这两个主要的法律协会组成了一个委员会,专门研究统一商法典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统一商法典和新兴技术委员会正在编写自己的关于协调法律和这项新技术的报告。
目前,对于智能合约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市场,在互联网领域,目前主要有NXT、以太坊(Ethereum)、以及Hyperledger Fabric这三大开放平台提供发展智能合约的程序平台。以第一个用于开发智能合约的区块链平台以太坊为例,它借助完备的虚拟机(被称为以太坊虚拟机)支持高级定制智能合约。以太坊虚拟机是智能合约的运行环境,以太坊网络中的每个节点都运行一个以太坊虚拟机,实现并执行相同的指令。以太坊是目前最流行的智能合约开发平台,可用于设计多个领域的各种去中心化应用程序。而从以太坊的官网可知,目前提供的程序功能主要集中在金融融资、去中心化等。域外法律界更多地是对智能合约的合规问题进行研究,尚未将此种技术运用于司法实践中。
搭载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是基于自主高效运行的功能考量而被引入各个领域中应用。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意志在智能合约启动时被代码吸收,一旦交易方启动代码,智能合约即刻执行,原则上不能变更也不可撤销。由此,智能合约在运行过程中不可更改的特性充分显示了智能合约执行层面的去意志性。但是,去意志性的特点不等于智能合约不包含意志的参与。实际上,智能合约具有缔结的意志性与实施的去意志性。
鉴于智能合约在执行合约内容的去意志性,以及执行性强的特征,人民法院在运用智能合约简化诉讼程序的过程中,除了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征询当事人意见的范式流程外,但凡需要经过当事人确认,才能执行的智能合约程序,必须在启动智能合约程序前明确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关于明确告知的标准,则可以参照格式条款的告知要求。尤其是因为所有的告知内容都是经过网络进行的,相关告知内容和法律后果应当单独用提示对话框,并用大号字体加粗显示,以达到醒目、显著、明确的标准。从而降低日后当事人以不知情、不清楚、对法律后果不了解为由,进行信访的风险。
选择以互联网金融类案件为智能合约司法运用的试点对象是因为根据司法实践,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类案件的合同从缔结之初就是通过互联网电子签名缔结的合同,即最基础的合同文本已经具备电子数据的形式,相较于其他传统的商事纠纷中,不少合同是纸质件或纸质的扫描件,智能合约在读取互联网金融类案件相关数据时更为快捷、准确。因此,本文尝试以互联网金融类案件作为研究的范本,提供一个最为基础的智能合约运行模型。其中,互联网金融类案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庞大,近些年,上海法院一审金融案件收案数排位靠前的案件类型就有信用卡纠纷,且该类案件的总金额也位居前列。该类案件具有共性多、可要素化的特点,易于建立统一的智能合约运用规则。本课题将以一件信用卡纠纷案件为例,研究智能合约运用的具体场景和规则。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份文件都强调了多元解纷,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运用智能合约,在诉前阶段做把好第一道关卡,对治理互联网金融类案件有着极大裨益。
在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在庭前准备阶段最常见的的问题是无法有效送达被告;或是因为信用卡发卡行约定的管辖条款难以被法院认可;领卡人和持卡人因身份不一致,可能产生被告提出信用卡非本人领取的抗辩;发卡行有无对格式条款中的重要规则尽到告知义务,可能导致相关条款效力的认定。
关于送达地址的确定,本质上属于需要特别提示持卡人注意的条款,因为该条款具有普适性,且随着目前申请信用卡群体的年轻化,人员流动范围的扩大化,信用卡申请途径的线上化,以及法院送达的电子化,发卡行可以和申请人约定以电子的方式送达,当然,传统的纸质线下送达方式也应当成为选择之一。在签订线上条款时,应当将送达地址的约定作为必备条款之一,且提供选项,从而既能为未来通知还款做好准备,也能为可能发生的催收还款、诉讼文书送达打好基础。而且提供选择的过程就可以作为提示义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因为申请人在选择时必然会知悉所做选择的用途。
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和送达地址约定类似,因为涉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司法程序,如果在前期和申请人做好相关条款的提示和约定,会便于后续诉讼的开展。由于发卡行的网点遍布全国,而通过网络申请信用卡的申请人的常住地点却是固定的,建议发卡行在确定管辖条款时,可以将可行的网点作为选项供申请人选择,这样的好处就是能够兼顾双方诉讼的便利,和送达地址的确定方式一样,可以通过选择的方式进行条款的告知。
关于申请人和领卡人身份可能发生不统一的问题,如果领卡人未经申请人授权领取信用卡的,可能会导致发卡行和申请人签约的合同不成立等法律风险。为了避免这类风险,减少此类诉讼的发生,建议发卡行在申请人网上申请阶段先行就领卡人的授权进行设定,即如果申请人希望或同意他人代领信用卡,则应事先填写代领人的身份信息,一旦申请人同意代领,那么经授权的代领人可以领取信用卡,否则,发卡行应只支持申请人自行领取。
关于格式条款的告知,常见的需要进行特别告知的格式条款内容包括,交易规则的设定,如信用卡新增业务的开通、境外使用国际信用卡无需交易密码,必须提前向持卡人进行解释和说明,才能开通。此类条款的设置,可以通过单独设置弹窗,并限制阅读关闭窗口时间,以达到告知申请人或持卡人的标准,避免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
除了上述提及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外,在多元解纷阶段,还可以让发卡行和持卡人选择是否接受诉前调解,相关智能合约的设置模式为,如果诉源阶段双方订立合同时选择接受调解,一旦发生争议,案件进入法院后自动进入调解程序。
结合前文关于信访风险的规避讨论,所有涉及需提前征询当事人是否接受智能合约程序的均可使用这份模板。
送达条款模板:本条约定的送达地址可用于双方发送各类通知,以及今后可能会出现的一审、二审、执行等司法程序。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让智能合约的可执行性落到实处,由于当事人间已约定管辖条款,结合立案登记制的特点,可以将立案材料的审核一并交给系统设置,而无需再人工审查。即在当事人通过网络提交立案材料的时候,系统就开始自动审查材料形式,如果缺少被告的身份资料等,系统自动退回要求当事人重新上传,一旦系统审核通过,即可进入智能合约立案程序。
在实际使用信用卡阶段,如果信用卡发卡行和持卡人间因违约发生纠纷,且当事人选择接受调解,则案件可以直接根据智能合约确定的管辖法院,进入法院的诉调阶段,并自动生成诉调案号。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调解,在案件最初进入法院的阶段,当事人依旧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程序选择是否接受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和自愿原则,因此智能合约的程序应当围绕这两个原则展开。
关于案件本身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需要先行排查,从而确保后续调解的合法性。信用卡纠纷中最常见的涉刑情形是持卡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的情形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可以将智能合约程序设计成提前搜索全市法院刑事案件中,案由为信用卡罪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身份信息和诉调案件中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可以将检索信息推送给调解员,由调解员进行筛查。
在完成是否涉刑的初步筛查后,可以正式进入调解阶段。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一旦选择愿意调解,进入案件系统后,智能合约将自行向各方当事人发起调解模板,由当事人自行调解,并由系统就各方的方案进行调整、撮合。一旦达成调解,系统自动生成调解文书,并最终由承办法官签发。如果依托智能合约一键达成调解,此类案件在调解阶段,需要确定的是双方对原告诉请争议不大,只是就诉请的本金、利息进行部分让步,而智能合约的程序设置可以围绕关于调解金额的意向向当事人发出问题。
在智能合约自动撮合、生成调解方案的情境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当事人间关于息费的调解方案,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关于息费上限的规定。因此,应当在程序中将上限标准嵌入程序内部,一旦当事人根据智能合约程序自动达成的调解方案超过规定的上限,则智能合约程序将向负责调解的法官发出警示信息,由具体的承办法官人工介入审查,并决定是否继续调解或是中断调解,让案件进入下一个程序。
如果调解成功,对于接受调解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将智能合约程序设置为一旦同意调解并接受调解方案,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系统将根据调解协议设置的付款期限和金额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约定的债务是否已履行,如果债权人选择未足额履行,且债务人没有上传履行凭证),将会自动触发智能合约预设的程序,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诉调阶段主要适用的模板是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其中,调解协书的模板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而调解协议的模板如下: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通过智能合约程序达成如下调解方案: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元,期限和金额为:**年*月*日前付*元,**年*月*日前付*元,……;二、如果被告**没有按照第一条约定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债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负担。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该调解方案?
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将根据上述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本次调解采用智能合约程序,各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前确认,一经各方当事人凭借诉讼服务密码登录并确认协议内容,系统自动生成的调解协议即生效。
调解阶段开始所需告知当事人接受智能合约的法律后果包括:调解笔录签字后即调解生效;义务方一旦不履行调解书,案件自动进入执行程序。
一旦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案件因调解失败而进入审理阶段,可以将整个审理过程分为庭前准备和审判两个部分设计智能合约程序。
信用卡纠纷是一类非常典型的可以进行要素式审判的案件。所有的案件可以通过微法庭召开网上的庭前会议,通过书面问答的方式,将常见事实问题予以固定。提前设计好常见问题嵌入到智能合约中,如果双方就同一个问题回答一致,甚至可以通过系统程序自动设计生成无争议事实,判决可以直接引用作为本院查明的事实。案件系统将自动回收案件要素相关问题并发送给主审法官。
当案件进入法庭庭审程序后,主审法官可以根据各方填写的要素中差异部分,准备法庭审理的重点方向。智能合约程序也可以提取当事人填写的存在差异的要素信息,自动生成争议事实。在庭审结束后,根据法庭输入的查明信息,系统程序还可以自动生成要素式判决书,经审理法官签发后,根据当事人在庭前确认的送达方式和地址,自动送达各方当事人。
关于要素式提问,常见问题有:信用卡申请办理时间、发卡行、信用卡类型和卡号、持卡人、首笔欠款消费时间、欠款本金数额、透支利息标准、透支利息金额、费用标准、费用金额、年费标准、欠年费金额、是否主张配偶承担责任、配偶一方是否在协议上签字、发卡行是否有催讨(有:电话催讨、书面催讨、、无)、是否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协议有无约定、项目名称、金额)、当事人备注补充。
(如果是一审终审程序,则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后,直接进入同前文“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履行阶段”流程。)
在调解或审理阶段同意采用智能合约程序的案件,一旦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嵌入智能合约的案件系统可以根据生效文书指定的义务履行时间,自动发起执行立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冻结、扣划以及执行案款自动发放。所有自动发起的执行动作所依据的文书均由系统根据当申请执行人填写的信息和审理阶段中生成的信息自动生成。
执行案件相较于调解、审理阶段,大部分的文书可以模板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下)》中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执行文书,可以作为系统自动生成的基础文本。在适用智能合约过程中,执行阶段主要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内部审批流程是否可以进行简化,而直接由智能合约执行操作。
笔者认为,执行阶段的立案、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查询、发起恢复执行等项目可以省略不必要的审批流程。因为这些节点都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必须进行的操作。由智能合约直接发起并执行相应的系统程序,可以将具体承办人员从繁琐的重复劳动中解脱出来,将宝贵的司法资源用于程序无法代替的事项,同时提高相关事项的完成效率。至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必须由相关负责人审批的事项,如采取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可以通过系统程序根据案件执行情况,自动生成提醒,以免案件产生疏漏。
在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有一类新型案件,当事人要求撤销不良征信记录,一旦法院认定发卡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者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的,应与支持。因此,一旦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争议案件中存在伪卡交易,并支持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的诉请,可以将人民法院的案件系统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通过智能合约程序,一旦相关判决生效,征信系统自动撤销不良征信记录,提高撤销的速度,减少因内部审批流程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速度。
当然,对于这一智能合约程序的设计,因为跳过了如发卡行不履行生效判决,“失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环节,因此,在落实这一程序前,需要和人民银行协商签订相应的合作备忘录,以确定相关的事项。
智能合约运用于人民法院日常司法实践中完全是一种全新的尝试。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司法对智能合约的运用已经走在了全球的前沿,但目前所有的智能合约运用主要集中于审判或执行前的立案,如何将智能合约嵌入司法审判全流程,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课题尝试为多元解纷和司法程序的全流程设计智能合约可以运用的场景,并为相应场景中智能合约的运行制定流程规则。通过本课题的分析和研究,可以为智能合约在上海法院率先开展实践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