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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综合第144期丨司法数字化布景下审讯流程办理之可视化研讨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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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数字化改革改变了传统诉讼模式和场景,在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司法人员负担方面效果明显。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审判管理的共性问题和与信息技术融合上存在的各种不适应和僵化均制约了司法审判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基于此,为促进技术与审判管理的深度融合,推动形成符合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要求的审判流程管理新模式,本文首先从效果可视化出发,明确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为审判流程管理可视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全面真实的审判数据、科学合理的流程管理节点、符合用户需求的系统平台、坚实的大数据分析能力是审判流程管理可视化的基本要素;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理念、方式、流程均向动态综合治理转型是可视化管理的应然状态。其次从流程可视化出发,通过对立案管理、分案管理、审理管理结案管理进行全周期重塑,努力实现压缩流转时间、人案最优匹配、审执效率提升、卷宗规范标准的目标。最后从功能可视化出发,要求以数据透明为前提实现平台互联互通、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优化审判流程管理平台操作、以风险提示为核心构建应用场景模型、以工作职责为中心明确管理权限层级和冲突解决、以提升能动性为目标健全审判质效指标体系与考核机制为努力方向,对审判流程管理平台进行优化整合,从技术上确保各审判流程节点可视化管理成为现实。

  司法数字化改革改变了传统诉讼模式和场景,在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司法人员负担方面效果明显。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对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亦指出要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因此,随着审判方式改革和数字法院建设的同步推进,如何优化审判流程管理,提升审判流程管理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大课题。然而,当前法院数字化工作模式还停留在初建阶段,信息平台共享较差,司法审判工作的信息量与信息处理能力不匹配,审判管理工作与数字改革尚未实现真正融合,一定程度上均制约了司法审判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本课题旨在通过对审判流程管理模式、信息化平台现状分析,以现实问题和实践需求为导向,以数字信息技术为手段,以过程和效果可视化为目的,明确流程管理节点和主体责任,整合各系统平台的司法资源,促进技术与审判管理的深度融合,以期形成符合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要求的审判流程管理新模式。

  在司法改革与数字法院建设的双重推动下,全国四级法院都如火如荼的开始了审判流程管理平台的搭建工作。涌现了诸如司法风险动态控制系统,“清风”系统,北京互联网法院可视化管理平台为代表的各类信息平台,审判流程管理逐步呈现出信息化、可视化、动态化的趋势。但与此同时,数字法院建设的科技性与传统审判管理的不适应性也逐步凸显。

  我国审判管理经历了从强调管理到强调服务的发展阶段。在当前的审判管理活动中,由于对审判规律认识不到位,又受体制机制因素影响,我国四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模式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1.过于注重量化考核。当前对符合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都尚在探索中,有的法院对某些或某个数据过分偏重,难以达到准确管理的目的。如,现行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无法有效区分二审与再审,将其全部纳入计算,影响案件评估精准度。

  2.过于重视数据排名。审判管理旨在服务司法审判,提高审判效率,维护群众诉权。数据统计只是手段,其最终目的是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和改进。过于关注数据排名,将质效数据从“体检表”变为“成绩单”违背司法规律和公正性,背离管理初衷。

  3.过于偏重个案管理。审判管理既包含宏观上的组织、协调、管理,还包括微观上的个案管理。当前的审判管理总体上仍呈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特点,往往注重纠正个案中存在的问题,但对如何“系统防错”管理较为不足。

  4.过于偏重事后监督。受传统管理手段的影响,当前审判管理多局限在事后监督。比如,对文书质量的监管多依赖之后的文书质量评查和定期发布的工作提示,对案件质量的监管则多依赖于改发案件评析。该种监管模式忽视事中监督与事前预防,流程管理几乎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功能,审判流程管理往往呈现“被动纠错”的局面。

  1.各平台无法形成数据共享。从全国范围来看,全国四级法院信息系统在技术上并未协调统一,信息共享程度较低。而从单个法院内部系统看,当前审判管理系统中,立案、审判、执行三大平台亦互相独立。同时,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的平台也相互独立。由此,在各个不互通的系统间形成一个个的数据孤岛。而难以打破的数据壁垒导致无法对案件的立审执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较易出现监管真空,审判流程管理难以深入。比如,对于上诉案件、移送案件,有的需要纸质同步移送,有的没有任何反馈,有的没有超期预警、反馈预警等,凡此种种都会导致案件流转监管线.准确度灵活性尚需提高。当前司法数据应用分析模式侧重于总结司法活动历史情况和特点,对于分析、预测审判态势,开展实时监管、制定相关的审判计划、确定工作目标等方面还有所欠缺。比如,当前“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中,随机分案关注更多在于承办法官有多少存案,往往会造成每月案件结的越多收的越多的怪相。又如,在庭审管理方面,对于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开庭排期时间过长、虚报延长审限、虚填、多填扣除审限内容、虚报审评鉴等无法第一时间予以警示。

  3.用户需求匹配度有待提升。虽然,人工智能通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相较过去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司法活动专业性较强,人工智能的学习程度目前还难以达到可以精准识别的程度。比如,对涉及案件实体结果的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类案裁判结果推送、同案不同判预警提示等尚未成熟。又如,当前流程管理软件半信息化、半人工化,审判管理数据的形成主要以司法统计软件汇总和审判管理系统手动查询为主,以下级部门报送数据和其他方式为辅。审判管理数据多重来源和录入不同步的问题在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导致数据汇总效率低下、深度利用阻碍重重。再如,综合性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较为落后,对于需要审批的审判管理事务,多需书面审批和网上审批同步进行,程序繁琐。

  (三)成因分析1.粗放式管理模式导致效果与目标背离。全国法院年度审结案件量以千万计,加之个人精力有限,院庭长的监管多集中在被信访、投诉、改发、引发舆情或“四类案件”上。换言之,传统审判管理模式对审判实践中随时可能发生的案件质量问题缺乏动态性分析,对影响审判质量的具体环节缺乏深入研究与有效防范。审判过程中还存在管理办法少,过度依赖于事后监督评查等问题。而这种事后监管、被动监管具有粗放性、滞后性,难以及时对案件审理动态行为展开合理评定,审判管理精细化程度不足,难以摆脱“迟到公正”的诟病,难以达到审判管理的目标。

  2.多头监管导致管理效能难以最大发挥。案件流程管理效能之高低,是不同职能部门效能的有机之和。目前法院内部管理职权较为分散,除审判管理部门外,信访部门、纪检部门,都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承担着审判管理的职能,由此造成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不统一,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难以形成整体合力,难以提高流程管理整体效能,某些情况下甚至给审判人员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3.司法数字化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的定位不明晰。信息系统在使用中存在的各种不适应和僵化,究其根本在于当前很多法院仅仅把数字化作为审判流程管理的一项工具去认识和把握。而新时代数字化改革的关键在于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按照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发生基础性、全局性和根本性改变。映射到审判流程管理中来,则应当把数字化、一体化、现代化贯穿到审判流程管理的全过程,让其充分发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的控制、提高审判管理信息准确性以及防范廉政风险的作用,真正实现让审判流程透明可视。因此,需要将数字化摆在更高的层次去认识把握。

  4.流程管理节点覆盖缺失导致存在管理盲区。实践中,因一些流程控制节点设置缺失或错位,可能导致管理过程中存在盲区,甚至与审判权运行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情况,效果不佳。如依托现有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设定的控制节点,除对开庭时间设定节点进行监控外,仅对结案时间进行监控,区分是否超过审限,但关于评估、鉴定等事项监控存在缺位,上下级法院间案件流转也存在监管真空。

  二、效果可视化:审判流程管理数字变革的进路基石如前所述,虽然四级法院始终在深入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但多仅将其作为简单的工具,偏向辅助性、服务性、事务性,但这显然是最初级的应用。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对于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审判质量、效率、动力变革有重要意义。通过信息技术将过往司法案件中的信息点解构形成海量司法大数据,再借助司法大数据搭建科学高效的内部管理监督平台,可以实现对诉讼全周期进行智能化、可视化审判监督管理,形成“动态监督、预警提醒、同步督办、整改评估”监管工作闭环,切实提升管理效能。

  (一)实现审判流程管理可视化的技术支撑1.互联网技术为审判流程可视化管理提供信息基础。互联网技术的基本结构即广域信息便捷交互,对人民法院而言,互联网在广域信息便捷交互结构中构建的相对独立的信息交流空间,既蕴含着法治规范统一适用的机会,也包含着法治规范被激进的言论冲击而造成司法公信力减损的风险。为降低风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四大公开平台及时、完备地展示案件事实和法治规范,以公开促公正。而这些信息的公开都需要审判组织在每一个节点实时填写相应的案件信息,而这也为审判流程可视化管理提供了基础。

  2.大数据技术为审判流程可视化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大数据技术是在大量的、充分的数据支持下, 完成对特定问题的量化分析。且随着量化分析所解释特定问题的增加从个例到局部再到整体地改变人们对世界的认知,即依靠更加精准的数据实现高效决策。对于审判流程可视化管理而言,大数据技术对最终管理决策提供了大数据支撑, 可以逐步将定性问题转变为定量问题, 如案件质效评估、人案匹配度等等。

  3.人工智能技术为审判流程可视化管理提供决策辅助。人工智能技术就是“像人脑一样”深度学习。学习就是指通过对外部信息的充分认识,实现有目的性的处理;而深度则是指机器信息认知能力与处理能力的复杂性。人工智能技术脱胎于大数据技术,却多了一定的自主性和判断性。因此,在审判流程可视化管理中可以辅助管理者做出最终的管理决策星空体育网址。需要注意,人工智能技术虽然可以像人一样或者超越人思考,并且在结果层面上最大程度体现工具理性与形式正义,但其无法从社会效果、效果、法律效果出发做出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最终决策,因此其仅能为管理者提供决策辅助。

  (二)实现以动态综合治理为导向的效能转型1.管理模式由“管控”向“治理”转变。我国传统审判管理模式是以传统“科层制”为基础,体现为职能主义本位的“管控”。一般以审判委员会为主体的宏观决策管理;以庭长为主体的微观个案管理和以法官为主体的自我管理,通过层层管控,实现案件流程管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逻辑。但在该模式下,过度重视管理者的意志和命令,承办法官、诉讼参与人的一直往往被忽略,审判流程管理的目标难以实现。但诉讼参与人参与、影响审判管理是司法公开的要求,也是最有效的审判监督管理的方式。因此,在司法数字化背景下审判流程可视化管理的应然状态应当为结构主义本位的“治理”模式。具体而言,在该模式下审判流程管理着眼于服务审判权的运行,其必须运用符合审判权属性和运行规律的方式管理审判事务。这就决定了审判流程管理应当回归审判权的行使主体和审判活动的参与人,即此时不仅法院内的审判委员会、院庭长、审判管理部门、法官个体需要对审判流程进行监督管理,诉讼参与人亦为审判流程管理主体,两者之间应当呈现“上下互动、彼此协商”的关系,从内在和外在的不同维度,共同推进审判权的规范行使。

  2.管理理念由“供给需求”向“用户需求”转变。传统审判流程监督管理往往是围绕各个“供给方”的需求展开,对公众、特别是诉讼参与人的需求往往不甚重视,常出现各地区内部建设重复、外部社会关切问题解决不到位等问题。但诉讼参与人是重要的审判流程监督管理的主体,在审判流程管理上应重视其需求。同时,对于各地区内部建设重复,信息迟滞、失真问题,张军院长亦鲜明地指出应当通过尽快建设全国法院“一张网”、实现四级法院数据库贯通来解决。故在司法数字化背景下审判流程管理的应然状态中,既要通过司法大数据与信息技术让诉讼参与人与法院形成良性互动,满足诉讼参与人的司法需求,也要实实在在的从司法人员使用角度出发,采集其司法需求与操作需求,确保平台建设、数据采集能力能符合审判管理现代化的要求。

  3.管理方式由“循案治理”向“循数治理”转变。审判管理的核心价值在于优化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解决人案矛盾,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但因案件样本获取的渠道较为单一,数量较为受限,传统审判流程管理往往沿用“问题发生-因果分析-措施提出”的路径,是典型的事后型“循案治理”模式,该模式可以集中力量解决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问题,但对于可能大量涌入的案件缺乏预测性与前瞻性。当待审案件数量爆发式增长或因突发事件导致某类型纠纷井喷式增长时,审判管理人员难以应对。而在司法大数据背景下,数字信息技术极大丰富了审判管理的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审判人员自身智慧的“临界点”,此时审判流程管理则应向“循数治理”转变,关注的样本应当从个案的微观视角转变为宏观的类案视角,按照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输出”的路径进行流程管理,通过收集动态化、系统化的数据,并将其与大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分析,及时发现案件间的关联与规律,及时解决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从而合理分配审判资源,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司法需求。

  4.管理流程由“事后管理”向“全周期管理”转变。在传统审判流程管理模式中,院庭长与审判管理部门仅能通过案件评查、数据通报开展“事后”监督,审判管理工作呈现滞后性、被动性。而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应用,立案、审判、执行、诉讼服务等各个环节均可在线开展,“全周期管理”应成为司法数字化背景下审判流程管理的应然状态。此时,借助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流程管控预警等功能,可实时发现在办案件存在的问题,从而及时分析审判权运行存在的瑕疵以及制约整体审判质效提升的本因,进而动态调整管理方式,实现可视化管理。

  (三)实现审判流程管理可视化的基本要素1.全面真实的审判数据。既往全国四级法院分别负责本院的审判流程信息管理,高院对本辖区内的法院审判流程信息进行汇总,再上报最高法院。各地高院之间的数据基本无互通,以至全国的审判数据形成了一个个“数据孤岛”。而应然状态下的四级法院数据应当是全面贯通的,故实现审判流程可视化的前提就在于建成集审判、管理、信息为一体的全国法院“一张网”,从而获得更加全面、细致的审判数据。同时,精准的审判流程管理,需要依靠办案留痕与信息分析,需要审判流程中各个信息点准确及时输入。由此,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录入审查机制。由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员在内的办案人员作为信息录入的审查主体,且可采取互相监督、共同担责的审查方法。

  2.科学合理的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审判流程管理的突出特点是将整个案件分为若干个流程,在各个流程阶段设置多个监控节点和时限,并要求审判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节点规定的任务,从而争取实现各节点、各环节压缩周期,提高效率,并最终提升案件整体质效。而达到“循数管理”的目标,其关键就要整合或重构流程节点,聚焦流程最优化目标,以用户需求为中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实现管理的功能集成。一方面,要通过删减合并不适应审判规律、没有管理必要的流程节点,给法官案件办理留足自主空间,防止管理僵化;另一方面,也要突出节点设置的开放性、共时性和个性化,在节点设定时,可根据法院实际对部分节点予以创新。

  3.符合用户需求的系统平台。如前所述,既往的审判流程信息平台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软件指标设置单一、适应性较差、操作过于依赖人工等,导致数据未能及时更新,无法真实反映司法审判情况。又如统计软件设计依赖性强,多使用嵌套的设计思路,当更佳的工具出现时,难以嵌入既有系统,导致各平台各自为政,无法适应审判管理工作的要求。而要真正实现从“供给需求”向“用户需求”的转变,审判流程监督管理平台的建设方向则要从数据统计为中心转向以信息利用为中心,强化信息数据的同步更新、打通信息系统间的壁垒、优化平台的实用性和使用便捷度,真正实现让诉讼参与人与法院形成良性互动,帮助院庭长、审判管理人员减负、避免给办案人员带来负担的目标。

  4.坚实的大数据分析能力。面对审判流程每个节点留下的大量动态信息,如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状与立案受理的时间差、受理案件后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差、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差、法庭休庭情况、诉讼中止、中断、延长情况等,要真正发挥其价值不仅需要有效的平台和分析软件,更重要的是较高的人员素能。同时,随着司法数字化的不断深化,审判管理部门也将承担更多的功能,如案件/人员数据的采集与存储、基于数据开展的政策研究以及对研究成果的使用等。因此,要通过不断加强对审判流程节点、管控系统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提警分析、管理、大数据运用和成果转化能力等。

  三、流程可视化:对审判流程管理环节的重塑审判流程管理通过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流程节点的管理,力求做到节点不遗漏,全程有监控。要实现审判全流程的可视化管理则需要对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和重要流程节点创新管理、全程监督、动态跟踪,由此切实提升审判流程管理的科学性星空体育综合、规范性。

  (一)以压缩流转时间为目标的立案管理立案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实现案件快速进入诉讼系属,尽最大可能避免“抽屉案”的出现。

  1.做好诉前调解与立案的衔接。对于诉前调解不成功、当事人拒绝诉前调解或诉调期限已届满的案件,系统应自动向立案部门预警,并设置时限节点,要求其在当天做好案件基本信息的录入(如收案日期、立案日期、当事人基本信息、胜诉退费账户信息等)和卷宗扫描工作、并在下一个工作日与承办部门做好案件交接工作,避免因系统流转、卷宗移交等问题,影响业务部门案件审理时间。

  2.做好上诉、移送、发回重审案件的立案衔接。对于诉讼参与人常诟病的上诉移送时间长,发回重审后长期不立案重审、案件裁定移送后往往无法追踪流程等问题,往往系因法院间的衔接不畅造成。对于案件需要上诉移送、发回重审重新立案或因管辖问题需移送其他法院时,此时系统不仅要及时向承办审判组织预警,并设置时限节点,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做好卷宗的移交工作,也要对上诉法院和接受法院预警,并设置时限节点,要求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及时与一审法院或移送法院反馈,或要求其按照规定补充材料或及时依法立案审理。真正杜绝上诉案件长期不移送和发回重审案件长期不立案、移送案件对接不畅等隐性超审限,随意拖延案件期限等问题。

  (二)以实现最优匹配为目标的分案管理分案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实现案件和法官的最优匹配,最大程度兼顾公正与效率。

  1.通过权重系数模块初步测算工作量进行繁简分流。在立案阶段运用权重系数模型自动测算当前个案的工作量,对于权重系数低于默认值的简单案件,若其亦符合速裁所要求的特殊民事案由时,则应当通过快速筛选统一分配至速裁团队,若速裁团队审理后发现存在其他立案时难以发现的不适宜快速审理的因素时,需及时转入普通案件审理流程。

  2.及时识别标注“四类案件”并做好分案。对于立案阶段发现案件可能存在涉及特殊主体、特定行业、群体性纠纷、大标的额等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明显特征时,应当及时标注上报,根据风险等级统一分配至审判业务骨干库或院庭长库。

  3.以法官存案量为基础进行档次区分。在每月初根据案件权重系数以及在办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个性化因子所涉浮动系数,以法官存案量为基础,结合部门法官人均工作量,综合评估确定存案饱和、一般缺额和重度缺额三个档次,并将其作为本月随机分案的考量基础。

  4.以最适配原则为基础进行随机分案。除案件权重系数外,将法官的个人业绩和专业方向等情况预录入分案系统,如:每个法官的研究方向、审判领域等专业因素,以及其工作时限、年龄等个人情况,由此测算法官承办不同类型案件的难易程度。再结合当月实际存案工作量与待分配案件的权重系数,最终确定待分配案件最终随机匹配的对象。

  (三)以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为目标的审理管理审限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提升案件的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1.由审执辅助事务中心集约化处理事务性工作。在当前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深度运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赋权让多个主体同时掌握案件的卷宗材料,这让审判程序性事项与实体事项同步推进带来可能。因此,可在院级层面统筹人员和资源,适时将审判事务性工作,如开具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应诉材料送达、开庭排期、归档等辅助事务性工作与业务部门剥离,由审执辅助事务中心集中办理。

  2.案件流程节点独立监控提示催办。根据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流程节点的要求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将立案庭案件移送日期、分案日期、诉讼材料送达日期、开庭排期日期、庭审日期、合议庭评议日期、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与结案日期作为监控的必要节点,并在各重要节点间依据法定审限做出合理时间间隔,将其预设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并增设时限警示栏(可以绿、黄、红区分尚在期限内、期限即将届满和已超期三类)。对某个过程环节用时过长的案件进行系统预警,在临近系统设定的时限时,由审判团队负责人或庭长予以提示督办;对超出时限的,由审判管理部门督办通报,确保案件顺利运行。对临近法定审限仍未审结的案件可分别于审限届满前15日、5日进行系统预警,并将督办情况纳入部门及个人业绩考核。

  3.法定事由须与电子卷宗相互印证。为防止承办人通过虚报、错填法定事由拉长审限,承办审判组织在审判流程系统内增加公告、追加当事人、审计、鉴定、评估、中止等法定事由时需提供电子卷宗中相应材料进行真实性比对和时间跨度对比。同时,为防止书面倒签程序转换申请表、延长法定审限申请表、裁判文书签发稿等隐形超审限问题,可通过线上签发、线上审批等方式自动生成申请表及裁判文书拟稿纸等方式予以留痕,最大可能避免事后倒签情况。

  (四)以规范标准为目标的结案管理1.文书自动纠错、瑕疵预警。要求法官运用裁判文书智能辅助系统撰写裁判文书,在撰写完成后应当将系统推送的案件基本信息与文书首部对照检查,使用系统自带的“自动附法条”功能确保法律适用正确,使用纠错功能对文书格式、结构、裁判主文、错别字等进行智能纠错,还应当运用类案智能推送系统对个案裁判思路与类案裁判文书对比。对于是否使用自查功能要在审判流程管理平台留痕,并将其作为二审改发案件审判质量责任评定和文书质量评查中定责的重要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若承办审判组织在对比类案裁判后仍坚持作不同的裁判结果时,应当及时按照“四类案件”的监管要求,提请院庭长监管,防止出现错误裁判。

  2.归档智能编目、一键转档。优化审执辅助事务中心职能,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窗口,直接负责立案材料、审执过程中新增纸质材料的收件扫描。同时,在案件办结后,辅助完成电子卷宗整理工作,即对电子卷宗中的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庭审录音录像的清晰度、材料是否存在重复等进行核对,并智能编目,后经承办审判组织审核确认归档。

  四、功能可视化:对审判流程管理平台的优化整合除对审判流程各个节点细化监管外,为真正实现可视化管理,还需对审判流程管理平台及其附属应用优化,从技术上确保各审判流程节点可视化管理成为现实。

  (一)以数据透明为前提实现平台互联互通一方面,对内要打通数据壁垒。为切实掌握案件在诉讼中的进度,全面获取案件信息点,真正做好审判态势预测,在基层法院层面应当将立案、审判、执行三大系统互通;在中级人民法院层面则要掌握辖区所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审结案件的立审执信息点;在高级法院层面则要掌握辖区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审结案件的立审执信息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则要掌握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下辖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审结案件的立审执信息点。从法院内部做到所有节点数据相对透明,借助信息技术力量,将工作方式由事后书面和数据通报转变为实时追踪关键质效数据。当审理过程中出现数据偏离时,及时发出预警并动态调控。

  另一方面,对外要强化数据共享。加强法院系统与其他政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业务协同应用,积极与交通管理部门、街道社区、医院、司法局、银行、保险行业协会等各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易发生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等进行信息互通,及时掌握当前各类纠纷发生背后的原因,努力从案件办理向社会治理转变。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审判流程信息统计口径较为混乱,同一省份不同法院间,同一法院不同年份间数据的统计口径均不相同,这给数据利用造成了障碍。为了让审判数据信息得到更加充分的应用,应当制定统一适用的审判流程信息规则,将有交叉性质的概念统一规范,避免统计口径交叉和缺失导致数据无法利用。

  (二)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优化审判流程管理平台操作伴随审判管理软件的深度应用,全国法院基本实现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归档等关键节点上的信息化监控应用。但就各环节中具体节点控制功能而言,现有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仍难以完全适配,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比如,在涉及系统功能开发和应用升级问题上,各省(市)高院应主导开发应用全省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并设定统一的节点和控制措施及标准,实现审判流程节点控制的统一化和网络化。又如,对应“精细化”审判流程管理所设定的审判阶段各项具体监控节点,应配置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相互补充的法院办公办案综合管理系统,以及法官办案助手、裁判文书制作、文书纠错、文书评查和文书上网审查等审判管理辅助软件系统,确保节点控制精准到位。再如,为解决审判管理数据来源多元和录入不同步问题,应当进一步优化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现由系统自动抓取数据,自动录入系统等功能,以确保审判管理数据的自动获取,分类统一。

  (三)以风险提示为核心构建应用场景模型当前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多对案件审限、文书差错、裁判结果进行重点管理,实时提示案件风险,稍显不足,审判管理向治理方向转变在信息技术上存在一定的阻碍。2023年,上海高院在借鉴浙江“数字检察”应用场景建设的基础上,将大数据分析方法引入,对上海法院近5年300多万分裁判文书进行结构,形成结构化数据中台。并发动全市法院力量,研发模型平台,通过抓“个案办理—类案评查—系统治理”的大数据监管应用场景建设,推进审判管理模式的变革,实现从“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事前监督”转变,从“个案纠错”向“系统防错”转变。目前,上海全市法院已推广、嵌入的应用场景范围遍布立案、民(商)事审判、金融审判、知产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等各条线。如,对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当事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企业注销、由未成年人转为成年人、疑似职业放贷人、审判组织组成不规范、律师辩护是否全覆盖、执行中公积金划扣是否规范等情形进行预警和提示,帮助法官及时处置案件审理风险,将审判管理部门的事后监督有效前置。

  (四)以工作职责为中心明确管理权限层级和冲突解决如前文所述,司法数字化背景下审判管理主体的监管层级在法院内部从高到低依次为审判委员会、院领导、审判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和承办法官本人。因此,应当根据其各自的工作职责专门划分各自监管范围,并予以赋权。如,承办法官负责在规定的环节时限内推进案件进度并对超过时限办理相应事项向审判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审判委员会作出解释;团队负责人对本团队在办案件即将出现超过规定时限办理时对承办法官予以督促与催办;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在办案件即将出现超过规定时限办理时对团队负责人、承办法官予以督促与催办,并对本部门的审判运行态势做出预测和分析;审判管理部门需对案件审限负责,对在办案件出现即将超审限的情况对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进行督办,并对是否存在虚拉审限、倒签文书等情况予以抽查,对本院审判运行态势做出预测和分析并上报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运行态势做出的预测对人员配置、审判重点动态调整,对承办人超期限办理相关事项予以定责等。通过分级赋权,切实增强以上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审判管理的全程、全员、全面覆盖,形成管理合力,发挥最大管理效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囿于信息技术的固有缺陷,有时会出现部分流程节点尚未到需要监管的程度或尚未到需要更高层级管理主体管理的情况。此时,需要通过在系统上进行全过程留痕来科学区分标记冲突与怠于监管。

  (五)以提升能动性为目标健全审判质效指标体系与考核机制要综合考虑各法院的实际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突发情况等因素,科学设定各类案件的权重指标,定期更新核心质效指标,确保指标数据能够准确、及时反映各法院及各法官的工作实绩。此外,要通过客观数据、主观评价等多重角度合理评定法官绩效,在系统中以底线任务完成为基础,通过加大对审判流程节点把握和审判质量评价的比重,引导法官既注重审判效率又注重案件质量; 对于审判质量与效率均优的,则通过对其精品裁判文书、精品庭审、调研成果等司法产品的评定,实现绩效优异的评价。

  随着当前数字法院建设的深入推进,审判流程可视化管理成为审判流程管理的发展方向。基于此,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将从“管控”转变为“治理”,管理理念从“供给需求”转变为“用户需求”,管理方式从“循案治理”转变为“循数治理”,管理流程从“事后管理”转变为“全周期管理”。而实现该目标,必须以全面真实的审判数据、科学合理的审判流程管理节点、符合用户需求的系统平台、坚实的大数据分析能力为基础。同时,在具体流程管理上,在立案管理上要尽量实现压缩流转时间的目标,在分案管理上要尽可能实现人案最优匹配的目标,在审理管理上要以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为目标,在结案管理上则要做到规范标准。做好审判各个环节可视化管理后,还需对审判流程管理平台及其附属应用进行优化,通过努力互联互通平台数据、优化平台操作流程、积极构建应用场景模型、明确管理权限层级和冲突解决以及健全审判质效指数与考核机制等方式,从技术上确保审判流程可视化管理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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